位于通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
(二)编制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全县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县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检查实施全县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等;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与复查;开展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
(五)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县各类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
(六)规划指导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综合治理、档案保密工作。[1]
(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和实施校长、教师聘任制;会同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用所属中小学校长。
(八)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全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及提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九)统筹管理全县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组织协调招生管理工作;调研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合并、撤销的组织论证和申报指导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评估、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县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高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学校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和教育兴农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对外宣传工作。做好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县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以及教育对外交流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以及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承担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五)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